欧盟海运燃料条例 (FuelEU Maritime) 是欧盟“Fit for 55”一揽子立法计划中的一部分。2025 年 1 月 1 日起,5000 总吨以上的货运或客运商船均适用该规定,无论悬挂何种船旗。 船东、租船人、船舶管理人和燃料供应商必须就 FuelEU Maritime 对实际和合同产生的影响做好准备。 

FuelEU Maritime 是什么?

T欧盟“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规定,到 2030 年需将欧盟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至少减少 55%。 作为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FuelEU Maritime 关注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进行贸易的船舶上所用能源的温室气体 (GHG) 全生命周期排放强度。 这涵盖开采、加工、生产和运输燃料的排放量,以及船舶释放的排放量。 现已要求船舶监测并报告甲烷、一氧化二氮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FuelEU Maritime 规定,船上使用所有能源的年平均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以单位能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gCO2e/MJ ) 来衡量。在欧盟/欧洲经济区进行贸易的船舶必须低于规定水平。 以 2020 年为参考基准进行计算, 到 2025 年,减排目标为 2%;2030 年,减排目标为 6%;2035 年和 2050 年,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需分别减少 14.5% 和 80%。

FuelEU Maritime 的适用范围

FuelEU Maritime 适用于:

  • 船舶在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停留期间所使用的能源。

  • 从一个欧盟/欧洲经济区挂靠港航行到另一个欧盟/欧洲经济区挂靠港所使用能源的 100%。

  • 驶进/驶出欧盟成员国管辖边境区域挂靠港航程中所使用能源的 50%。

  • 从欧盟/欧洲经济区挂靠港航行到非欧盟/欧洲经济区挂靠港(反之亦然)所使用能源的 50%。

就 FuelEU Maritime 条例而言,“挂靠港”是指装卸货物或乘客上船/下船的港口。 “挂靠港”不包括:仅为加注燃料、获取供应品、船员换班、进入干船坞、修理船舶或其设备(或维修船舶及其设备)而进行挂靠;船舶需要援助或遇险而挂靠港口;在港界外进行船对船转运;仅为躲避恶劣天气而挂靠;以及集装箱船在邻近集装箱转运港进行挂靠。 对于邻近集装箱转运港,欧盟委员会将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实施法案(每两年更新一次)并明确此类港口的清单。

在泊排放和岸电

2030 年起,客船和集装箱船需在欧盟主要港口连接岸电 (OPS );2035 年起,需在所有欧盟港口连接岸电。 这不适用于短期停留(少于2小时)的船舶或在泊时使用零排放技术的船舶。

使用非生物源可再生燃料 (RFNBO)

RFNBO 燃料又称电子燃料,是由可再生电能和直接从空气中捕获的碳生产的合成燃料(例如电子柴油、电子甲醇、电子液化天然气、电子氢气、电子氨气)。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使用 RFNBO 可享受奖励系数,在计算船上所用能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时奖励系数为 2 倍。

负责遵守 FuelEU Maritime 的责任主体是谁?

FuelEU Maritime 与 EU ETS 的不同之处在于,负责遵守该规定的主体始终是负责遵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规则)的公司(即合规文件持有人)。 因此,主体可以是注册船东、光船租船人或第三方船舶管理人,只要是合规文件持有人。 根据第 2023/1805 号条例第 3(13) 条,负责“公司”的定义如下:

“公司”是指船东或从船东处获得船舶运营责任并同意承担 ISM 规则所有义务和责任的船舶管理人、光船承船人等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

关键截点
  • 2024 年 8 月 31 日 – 需在该日期之前向验证机构提交监测计划进行评估。 (EU) 2024/2031 号实施条例附则中提供了监测计划的模板 (实施条例 - 欧盟 - 2024/2031 - EN - EUR-Lex (europa.eu))。 

  •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 根据船舶监测计划,公司需记录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所需的燃料信息(及其全周期排放系数)。 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需向验证机构提交每艘船舶的 FuelEU 报告。

  • 2026 年 3 月 31 日(及此后每年) – 在该日期前,验证机构应告知公司需要记录在 FuelEU 合规性数据库中的信息。 

  • 2026 年 4 月 30 日(及此后每年) – 在该日期之前,公司应记录预存的合规盈余,验证机构必须在 FuelEU 合规数据库中记录盈余库的使用情况。

  • 2026 年 6 月 30 日(及此后每年) – 验证机构将签发 FuelEU 合规证书。 进入欧洲经济区港口的船舶需要携带有效的合规证书。在该日期前,还需向相关管理机构缴清罚款。 

  • 2030 年 1 月 1 日 – 自 2030 年开始,挂靠全欧交通网络 (TEN-T) 主要港口的集装箱船和客船需连接岸电,以满足在泊零排放的要求。 在泊时船上使用零排放技术以及短期停留(少于 2 小时)等情况可不受此要求限制。

  • 2035 年 1 月 1 日起 – 挂靠所有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的客船和集装箱船均需连接岸电。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如果航运公司未履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合规义务,则必须支付罚款。 如果一家航运公司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能遵守规定,将使用条例中规定的公式乘以惩罚系数。

在港时不遵守使用岸电的相关规定也将面临经济处罚。 此外,如果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告期未能提交 FuelEU Maritime 合规证书,船舶可能被禁止进入欧盟。

对合同的影响

船东、租船人和船舶管理人应认真考虑如何在租船合同、船舶管理协议和燃料供应合同中处理 FuelEU Maritime 相关事项。 

(i) 监测、报告和验证要求

如上所述,负责遵守 ISM 规则的公司将是履行合规责任的主体。 各方不妨在合同中纳入条款并规定责任主体将履行其所有义务,特别是在监测、报告和验证方面的责任。 

(ii) 文件和数据

从船东(或船舶管理人)的角度来说,还应在租船合同(或船舶管理协议)中纳入条款,要求承担船舶燃料的合同方不仅及时提供信息和数据,还需保证此类信息数据准确无误且符合 FuelEU Maritime 的规定。 其中需要包括有关可持续性证明文件或认证的规定,以及燃油交付单中应包含的信息。 

负责购买燃料的合同方还应认真审查船用燃料供应合同,确保从船用燃料供应商处获取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需要将相关文件递交给验证机构,作为所提供燃料的证据(以便计算准确的温室气体能量密度)。如果没有所需文件,排放系数可能是相应的化石燃料系数(FuelEU Maritime 条例附则二规定了默认排放系数)。

(iii) 罚款和/或驱逐或拘留令

合同方不妨在其租船合同中约定分摊 FuelEU Maritime 合规费用(或者换言之,在出现赤字的情况下,缴纳 FuelEU Maritime 罚款以获取 FuelEU 合规证书)。

就定期租船合同而言,需要在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缴纳 FuelEU 罚款和/或承担驱逐令或拘留令损失的责任。 但是,由于需要根据次年 6 月份才会统计完成的年度额度确定是否会产生罚款,如果租船人仅在一年的部分时间租船,或者租船合同跨越多个报告期,情况便会相当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各方可能更倾向于增加定期评估或计算的频次,确定罚金分摊责任。 

就航次租船而言,可以通过提高运费来分摊 FuelEU Maritime 合规的费用,例如增收额外的燃料费用或收取附加费。

(iv) 合规联营、盈余存储和预支

此外,还需考虑是否存在船舶合规联营、盈余存储或预支等情况。如果涉及这些问题,这会如何影响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义务。     合同各方需要考虑租船人是否能充分享受合规联营、盈余存储或预支的益处,以及如何处理租船合同不涵盖整个报告年度的情况。 

例如,如果存在合规盈余,但租船人在下一报告期内将不再承租该船,那么租船人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或奖励? 在同一报告期内,同一船舶的合规盈余可能无法存储在多个盈余库中,但该船或许可以在其他报告期内转到不同的盈余库,因此需要考虑如何在合同中处理这一问题。 合同各方可以在租船合同中纳入条款并规定,如果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先行支付 FuelEU 罚款,但因合规联营或船东预支等因素,实际无需缴纳 FuelEU 罚款(或罚款金额小于租船人支付的数额),租船人有权获得补偿(全额补偿或按比例获得补偿)。

(v) 岸电

对于客运船和集装箱船而言,船东需要考虑船舶连接岸电的准备情况。如果需要对船舶进行改造而使船舶无法提供服务,这又是否会对其在长期租船合同下的义务产生影响。

Club Assistance

如果会员或其经纪人就 FuelEU Maritime 需要协助,请联系您熟悉的抗辩险理赔负责人咨询合同事宜。或者,您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 NSdecarbonisation@north-standard.com 联系 NorthStandard 脱碳专家小组